Jiao Liang’s team achieved favorable results in a securities subscription dispute for a Weihai A-share main board listed company at the 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原文为中文业绩报道,由焦梁律师团队微信公众号「焦梁商事金融律师团队」发布。 The original article was published in Chinese by the Jiao Liang Commercial & Financial Lawyers Team WeChat account.
中文原文 / Chinese Original
【业绩|商事仲裁】焦梁律师团队近期代理的
威海某A股主板上市公司证券认购纠纷案
在北京仲裁委取得良好代理效果
本案申请人为威海某A股主板上市公司,为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筹划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计划募集资金4.5亿余元,并与包括大股东在内的多个认购对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
但在申请人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向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并通过证监会初审、发审委复审后,作为主要认购对象的大股东突然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告知其被大量起诉,丧失履约能力。该违约行为导致申请人非公开发行失败并无奈撤回申请材料,造成中介费损失、银行借款利息等各项损失高达2,000余万元。然而,大股东却以《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尚未生效、股票发行系主动撤回等为借口,拒绝赔偿申请人的相关损失。双方遂产生纠纷,诉诸仲裁。
接受申请人委托后,由焦梁律师牵头,团队吴滨彤律师、团队张方隅律师作为主办律师,与李一律师共同组成律师团代理本案。最终,北京仲裁委采纳了申请人律师的观点,认定大股东构成违约并应当赔偿申请人的相关损失,支持了申请人绝大部分损失近2,000余万元。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对于申请人而言,欲取得仲裁庭的支持,主要面临以下难点:1、《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在所附条件未成就导致未生效情况下,如何主张“违约方”的相关责任?2、非公开发行的申报材料在申请人主动撤回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发行人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本案系证券非诉业务与诉讼仲裁业务交叉领域,业内可参考的判例极少,要求主办律师必须同时具有丰富的证券非诉业务经验与诉讼仲裁业务经验。4、其他一些根据证监会规定必须履行的、但在申请人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的过程中可能对自身带来不利影响的证券法律行业的特殊程序或惯例。(鉴于本案有一定的案例研究价值,焦梁律师团队将在后期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享与评析。)
最终,申请人依靠充足而详实的证据,以及律师团队的充分论证与说理,使得仲裁庭采纳了申请人的代理意见,本案取得了良好代理效果。
能够将证券非诉业务与诉讼仲裁业务的专业知识、办理经验相结合,是焦梁商事金融律师团队的特色和传统优势之一。这一建队理念,打破了传统非诉律师与诉讼律师之间的知识鸿沟,使得律师能够运用多维视角审视法律问题,通过更加多样化的法律方法论对法律问题进行精准逻辑解构,从而最高效地解决问题,满足客户需求。
近期,焦梁律师团队代理了多起证券领域纠纷解决类非诉或诉讼案件,如某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挂牌公司系列纠纷案、某新三板挂牌公司控制权系列纠纷案、某VIE架构下公司人格否定与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系列案等,均取得了较好的代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