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VIE架构下某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取得良好代理效果

2022.08.02 作者:焦梁律师 ·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业绩|商事仲裁】焦梁律师团队近期代理的 VIE架构下某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取得良好代理效果       本案二原告于2016年成为北京怀柔某公司股东,2017年

民商事诉讼公司治理资本市场

【业绩|商事仲裁】焦梁律师团队近期代理的

VIE架构下某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取得良好代理效果

      本案二原告于2016年成为北京怀柔某公司股东,2017年上半年被告知该公司已停止经营。二原告经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了解到,2016年度,该公司在未经公司会议审议、未告知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向VIE架构下的关联公司北京朝阳某公司提供400余万元的大额借款。而北京朝阳某公司已经于2021年1月注销登记,但该等借款始终未被偿还。

      二原告认为北京怀柔某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于是提起本案诉讼。

      接受原告委托后,由焦梁律师、吴滨彤律师作为主办律师代理本案一审阶段。最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原告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违反信义义务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导致了北京怀柔某公司债权未受偿且无受偿可能,判决被告向北京怀柔某公司给付400余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对于原告而言,欲取得法庭的支持,主要面临以下难点:1、VIE架构下两个公司之间的资金流转行为如何认定,是否突破法人人格独立性、是否应该被偿还?2、VIE架构下授权委托的效力认定,原告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3、案涉借款的出借、债权的转移是否需要履行股东会的审议程序?4、北京朝阳某公司的注销行为是否合法,注销过程中被告作为北京朝阳某公司的高管是否存在怠于履行职责、不当清算的行为?5、VIE架构下被告擅自借款、未及时追收债权、擅自注销公司等行为与北京怀柔某公司债权受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涉及VIE架构的相关内容,业内可参考的判例极少,尤其是VIE架构下法人人格仍然保持独立的有效论证,要求主办律师必须同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业务经验与细致的工作态度。

     最终,原告依靠律师团队的充分论证与说理,使得法庭采纳了原告的代理意见,本案取得了良好代理效果。

      能够将非诉业务与诉讼业务的专业知识、办理经验相结合,是焦梁商事金融律师团队的特色和传统优势之一。这一建队理念,打破了传统非诉律师与诉讼律师之间的知识鸿沟,使得律师能够运用多维视角审视法律问题,通过更加多样化的法律方法论对法律问题进行精准逻辑解构,从而最高效地解决问题,满足客户需求。

      近期,焦梁律师团队代理了多起综合类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如某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挂牌公司系列纠纷案、某新三板挂牌公司控制权系列纠纷案、某A股主板上市公司证券认购纠纷案等,均取得了较好的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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